10月21日,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揭露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、副行长王用生纳贿一案,对被告人王用生以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置金人民币二百万元;对其纳贿所得资产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经审理查明:2010年至2019年,被告人王用生使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党委书记、行长,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、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当以及职权、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,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借款融资、债券申购、人事组织等事项上供给协助,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合计折合人民币2351万余元。
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,被告人王用生的行为构成纳贿罪,数额特别巨大,应依法惩办。鉴于王用生到案后可以照实供述自己罪过,自动告知督查机关没有把握的部分纳贿违法事实;认罪悔罪,活跃退赃,纳贿赃款赃物及孳息已悉数追缴,具有法定、裁夺从轻处置情节,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置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定。
2023年7月20日音讯,王用生被查;本年1月5日音讯,王用生被开除党籍。
经查,王用生损失理想信念,背离初心任务,对中心八项规则精力置之不理,迎风违纪,违规收受礼品礼金,违规承受私营企业主组织的请客、旅行、打高尔夫球活动,违规借用别人车辆;违背组织原则,隐秘不报个人有关事项,大举干涉、干预金融机构员工选用作业;违规具有非上市公司股份;贪欲胀大,纪法底线失守,大搞权钱交易,经过出资入股等荫蔽手法大举承受利益输送,使用职务便当为别人在借款融资、债券申购等方面投机,并不合法收受巨额资产。
王用生严峻违背党的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,构成严峻职务违法并涉嫌纳贿违法,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、不收手,性质严峻,影响恶劣,应予严肃处理。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置法令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督查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置法》等有关规则,经中心纪委常委会会议研讨并报中共中心同意,决议给予王用生开除党籍处置;按规则撤销其享用的待遇;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;将其涉嫌违法问题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,所涉资产同时移交。
揭露信息显现,王用生出生于1958年,曾任中国出资银行郑州分行行长,国家开发银行郑州分行行长、沈阳分行行长、辽宁分行行长、企业局局长等职,下一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,2018年退休。